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件,在公司中非常重要,那么普通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区别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普通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公司章程适用于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受《公司法》的规范约束;合伙协议适用于合伙企业,受《合伙法》的规范约束。
(1)在法律上,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之间的组织,包括股权结构和相关权利结构、投资等,是非常初始的权利义务协议,主要是合伙协议;一般来说,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游戏规则、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和约束。
从法律上讲,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高管等所有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一最高规则。
《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不需要签订股东协议,但必须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对公司本身、股东、监事和董事具有约束力。
工商局要求必须使用他们的模型,而且不能更改,因为他们的审查更麻烦。
建议在设立公司章程时,可以按照他们的模式进行修订。
(2)合伙协议不是必要的法律文件,可以同意,不同意也不影响。
但是,我们建议公司应签署股东协议,因为股东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不同。
(三)关于约束力,合伙协议属于协议,即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合同有相对原则。
合伙协议的约束力比较窄,只有有参与才有约束力,所以这是合伙之间的任意合同,但不能约束协议之外的当事人。
公司章程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是必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公司的行为。
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束,但如果协议写得好,对合伙人来说比公司章程更重要。
二、公司章程怎么修订
公司章程的修订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
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
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
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内部事务自治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要承担相关责任。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一致性和许多相同之处。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和数额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必须注明的事项。
公司章程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吸收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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