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起超过100万元的,综合所得税率为2.5%,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
某小微企业年利润28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2.5%+180*5%;年利润超过300万元的,不属于小微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二、小型微利企业定义: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优惠:小微企业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简易征收,适用税率3%,目前优惠如下,从2024年4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税率是3%了,之前是1%的优惠税率停止执行,开普票不再受季度45万元的限额限制,按销售额全额免税开具,优惠期限至2024年12月31月止。
五、其它税费:城建税减半,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六、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文件 ,继续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一)返还条件: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独立开设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二)返还经费归属期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
七、残保金: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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