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注册时需要召开会议,这也是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会议的职权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5)审核公司设立费用;
(6)审核发起人用于抵消股票资金的财产作价;
(7)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设立会议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持有表决权的一半以上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呢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符合章程规定;
3、发行、筹办股份是合法的;
4、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募集设立即发起人只认缴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设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