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肯定少不了相关的资料,没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资不抵债是无法清算的,那么清算需要哪些材料?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清算需要什么材料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清算需要什么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拟留)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三)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一份拟留)。

(六)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一份拟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拟留)。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八)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一份拟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原件拟留)。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一份件拟留)。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留)。

(十)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二、公司清算组成员要求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三、公司清算的前提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可以清算:

1、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解散;

2、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予以解散公司;

3、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应当自解散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