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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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在有效期内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发明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但是专利权人具有专利权的起算日期则是从授权公告日开始,也就是说只有在授权公告日之后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

发明专利由于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因此还有一个公开日,其在公开日到授权公告日之前是不享有专利权的,但是由于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因此享有一个临时保护,在发明专利被授权之后,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专利的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有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那么他就可以在专利授权以后,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也就是先用权。

享有先用权要满足两个条件

1、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有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在原有规模范围内制造使用。

实务中,一般很难认定超出原有范围进行使用,因为企业的生产能力一般都是很强的,之前没有生产很多,不代表其生产规模很小,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认定超出原有使用范围。

因此,一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先用权抗辩只要证明了在生产日之前至少做好了生产的准备就可。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经过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实施该专利,只有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该专利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生产经营为目的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其中经营目的并不一定需要营利,也可以是不营利的行为。

在实践中,一般两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是以经营目的:

1、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2、是公民个人因为个人爱好而实施有关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