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在提高企业品牌认可度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还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境外所得)。该项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般不能叠加享受,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只能选择一种优惠适用,如:
- 同时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
- 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
- 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选择放弃15%的优惠税率的,可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4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研发费加计扣除(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视固定资产价值、企业所在行业等。
6)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其他地方性认定补贴、现金奖励。
(本文基于发出时有效的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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