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申请破产时,需要一个特殊的经理来处理企业的相关事项,我们称之为破产经理。作为一名破产经理,你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那么,破产经理的报酬是多少呢?阅读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标的金额报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度。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最终偿还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下列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为120万元%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0万元%以下确定;

(3)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以下确定;

(4)6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3000万元%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赔偿的担保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制定管理人的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二、破产公告怎么发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公告方式有两种: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破产保护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