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纳税人比较困惑,7月1日前签订或执行的合同,如果在7月1日之后才办理纳税申报,是按照原税率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新税率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产生这个困惑,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施行后,部分税目进行了合并和更名,一些税目的适用税率也发生了变化。
比如,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其实,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也就是说,除证券交易外的其他税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24年8月9日。
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由于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为2024年6月10日,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2024年6月10日。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乙公司在2024年6月15日就为甲公司提供了勘察设计服务,双方于2024年7月8日才补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该合同书立时间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4年7月8日。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假设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是货物运输服务,服务发生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双方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日期是2024年6月30日,未签订运输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印花税应税凭证。
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公司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应税凭证日期是2024年6月30日,该运费结算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照原“货物运输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
如果乙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双方运费结算凭证书立日期是2024年7月4日,未签订运输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书立应税凭证为2024年7月4日,甲、乙双方应按照“运输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应注意区分。
对于纳税申报时间,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不难看出,纳税申报时间,应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相应期限。
印花税法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印花税法规定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能为了适用调低后的税率,对应税凭证进行造假或者伪造,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东乡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平市税务局)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