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样,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且取消了首次实缴出资的比例限制。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发起人必须在缴足所认购的股份之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是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也就是发起人认购的以及向社会公众募集所得的股本总和。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
第一,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除了上述出资方式,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成为财产;可转让性是指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评估性是指可以评估确定价值并以此作价。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四,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的规定。
3、发起人出资义务如何履行?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条是关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义务、出资后的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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