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武汉一家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在端午节为员工发放福利时,将该福利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员工,请问我公司直接为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端午节福利,由我公司代扣代缴个税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合并计入其工资薪金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武汉市税务局在2024年6月10日热点咨询“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节日福利费应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个税,以上员工属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若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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