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分配方案公示期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破产清算分配方案,那么破产清算分配方案的宣传期是多长时间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破产清算分配方案宣传期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分配方案公示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

人民法院裁定不接受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

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三、破产取回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破产取回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取回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主要功能在与维护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支配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对于标的物所拥有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并不会因其占有者出于破产程序而有所动摇甚至丧失,也不因债务人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而须将该项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纳入债权人共有的范围。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取回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标的物脱离管理人的战友而恢复被取回权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