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在打击商标侵权,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事情上他们往往毫不手软。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
斐乐公司代理人称,被告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GFLA杰飞乐”等商标标识,与“FILA”商标近似,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FILA”商标标识经设计,在颜色上采用独特的蓝、红组合,以及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且该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两家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等各方面刻意模仿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使用相近的商标标识,这一行为既涉嫌商标侵权,又是不正当竞争。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41万元。
同时,斐乐公司要求京东公司下架并禁止销售涉案商品。
(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商标)
法庭审理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品在鞋子及包装上大量使用了“GFLA图形”标识,将此标识与原告第163333号“FILA图形”商标等进行对比可以看出:
“GFLA图形”标识在构成要素、字形、读音、含义上均与原告第163333号“FILA图形”商标、第G691003A号“FILA图形”商标近似。
因被诉商品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而被诉商品中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构成近似等,故被诉商品使用“GFLA图形”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西城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共计832万元);对京东商城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警 示
该案中,被告商标之所以被判定侵权,其实不仅仅是两个商标的字母差别,还有商标整体的颜色、设计、造型等因素都非常接近,傍名牌的意图非常明显。
在注册商标时,虽然可以参考借鉴同类型品牌的设计和风格,但是一定要避免原封不动的照抄或者大面积的相似情况出现。否者即便侥幸通过了,在之后也会在使用中惹来麻烦,造成更大的损失。
该案判决不仅创下了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的判赔额新高,同时也给中小企业等敲响了警钟。虽然创立一个品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因此放弃努力,去蹭名牌,搭便车会付出更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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