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费不是午餐费误餐费,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注意一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二误餐费是国家劳动部门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关爱和保护意义。
注意三若是企业以发放误餐费的名义,人人有份、月月有份,则实际属于午餐费,仍然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四误餐费是不用员工提供发票的,直接列表发放领取。
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注意五误餐费的标准建议企业财务上也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标准。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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