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注册后,一般经商标注册机构审查,符合相应规定的,方可批准商标注册。他人对商标注册有异议,认为他人注册商标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交材料,提出商标异议。接下来,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商标异议制度术语解释的相关内容。

一、商标异议制度名词解释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批准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布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商标初步批准,由商标局依法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异议人,初步批准的商标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的重要环节,使商标注册程序公开,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包括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公众的监督。

二、商标异议怎样办理

商标异议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商标异议申请书填表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三、商标异议办理的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