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伴侣”是一种能让咖啡变浓变白的奶类物质,但很少有人知道,早在1988年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就已经将其注册成商标了。
据了解,去年5月份,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标为由,将后谷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认为后谷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天猫商城等线上线下渠道销售标注“咖啡伴旅”字样的植脂末产品侵犯其“咖啡伴侣”的商标专用权,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停止产品包装、销售、宣传中使用“咖啡伴旅”,并提出索赔100万元。
根据资料显示,雀巢公司是全球知名食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之一,也是zui早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1988年,东莞雀巢公司成立,主营产品为咖啡、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同年5月,雀巢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9类牛奶、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上,该商标于1989年9月正式被核准注册。
雀巢公司认为,“雀巢、NESTLE、NESCAFE”均为知名的商标品牌,并且在中国也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谷公司使用的“咖啡伴旅”与其“咖啡伴侣”极为相似,存在傍名牌的行为。
然而,后谷咖啡却认为,两个商标存在一字之差,在构成与含义均为不同。并且他们认为,“咖啡伴侣”实际上已经成为植脂末等类似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他们的“咖啡伴侣”商标则表现出商品的功能与用途。
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目前尚未定论。围绕着“咖啡伴侣”是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双方展开博弈。据了解,通用名称即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为了防止垄断,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针对后谷公司所称“咖啡伴侣”成为通用名称,雀巢咖啡方面表示不赞同,他们认为对方是断章取义,并且后谷公司的“咖啡伴旅”字样与雀他们的商标“咖啡伴侣”高度近似已经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法庭尚未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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