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物流公司与八十多位个体货车车主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挂靠方个体车主将自有货车以被挂靠方长江物流公司名义登记上户,领取经营相关牌照。
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个体车主以次长江物流公司名义经营,但发生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款,油、胎、料消耗以及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日常支出均由个体车主承担,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费、违章违约费用,长江物流公司承赔偿责任后,向个体车主追偿。
请问: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应该由哪企服快车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个体车主以物流公司名义经营,挂靠车辆发生的安会事故费、违章违约费用,长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个体车主追偿。
从以上合条款,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车辆是以被挂靠方物流公司的名义经营;第二,车辆营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约相关法律责任是由被挂靠方物流公司承担的,因为,被挂靠方物流公司享有向挂靠方个体车主追偿的权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本例中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挂靠车辆运营收入应由物流公司缴纳增值税。
挂靠经营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对挂靠经营方式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时,总的原则是只征收一道增值税,而不像代销行为那样,委托方与受托方缴纳两道增值税。
关键问题是,唯一的一道增值税由谁缴纳,被挂靠方还是挂靠方呢?那要看应税行为是以谁的名义发生,谁是名义上应税行为的提供方,谁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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