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存在内部关联关系的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中给出的判别关联企业的标准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企服快车有能力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企服快车或对另企服快车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者多方同时受企服快车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之间联合采用的财务欺诈手段很多,目的也各不相同。我们在这里讨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偷税手段,对于其他的欺诈手段,会在其他手段的讨论中予以揭示。
为了适应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规划,税法中对于一些企业以及一些企业的某种行为,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发展,或者鼓励企业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些企业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利润的方式偷逃税款。具体操作时,享受相对较高税率的企业压低价格向享受相对较低税率的关联方销售产品或原材料,而税率较低的企业经加工后或者直接将其意正常价格销售。
这样税率较高企业的大部分利润就转移到了税率较低的企业,这样这部分转移的利润就可以以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通过这种手段关联方整体减轻了税负,达到了偷逃税款的目的。
案例
甲纺织公司下属三个独立核算分公司,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棉纱、棉布及针织内衣的生产。其中A公司和B公司为内资企业,C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2010年10月,该企业所在市国税局对该纺织公司下属的两个内资分公司进行税务审查,发现2009年B公司全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差额仅0.49万元,税负率过低。又经审查其资产负债表,发现年底并无原材料或产成品积压现象。
检查人员决定对B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经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的产品全部销售给总公司或C公司,销售价格平均低于成本价格20%左右,与市场销售价格相差悬殊。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纺织行业普遍不景气,产品销价低于成本是为了维持生产。但经调查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证实A公司和B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近1/3。财务人员最终承认,2009年度总公司规定,下属公司产品统一由总公司收购,价格由总公司确定,准企业自行外销。经进一步调查总公司和C公司,发现C公司2009年度产品全部出口,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该纺织公司钻政策空子,故意在关联企业间压价出售产品,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2010年度B公司销售给合资企业产品销售额为797660.75元,该批产品成本为1021122.60元。
根据有关条例,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有关规定,对B公司的行为认定为偷税,税务局决定追讨其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2倍罚款。
调整过程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21122.60×(1+10%)=1123234.8(元)
企业少计应税销售额=1123 234.8-797660.75=325574.05(元)
企业应补缴增值税=325574.05×17%=55 347.59(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5347.5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347.59
防范措施
目前,资本市场非常活跃,重组与并购行为十分普遍,企业的关联方也在逐渐增多,关联方交易也同样普遍。税务或者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查账时,首先要弄清楚企业的股东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因为目前并购行为都比较复杂,所以还要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理顺企业的资本关系,尽可能多的确定其关联方,在此基础上确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再与该企业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进行对比,这样就可以初步查出是否有转移定价的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审计人员要对被查企业的行业状况有所了解,在查账过程中遇到与该行业普遍经营情况出入较大的交易,要询问相关情况,同时,查证交易企业是否与该企业有关联关系,如果有关联关系则可以初步判断是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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