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龚某与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豆丁公司)版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豆丁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万余元。
龚某诉称,其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雾都之恋》。
豆丁公司作为豆丁网(www.docin.com)及豆丁书房APP的经营者,在未获得作者授权,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豆丁网及豆丁书房APP中传播了《雾都之恋》,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豆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庭审过程中,豆丁公司辩称,其经营的豆丁网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从未接到过龚某的侵权通知,也未对《雾都之恋》进行主动的归类或整理,无法知晓用户上传的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在接到法院诉状后便立即删除了涉案作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豆丁公司有能力获得上传用户的真实信息,也有途径对用户上传的文档是否侵权进行审查。
在此情况下,豆丁公司企服快车面消极对待自己应履行的审查义务,放任豆丁网、豆丁书房APP上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企服快车面积极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对龚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豆丁公司应当根据豆丁网、豆丁书房APP两个不同的端口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本案宣判后,豆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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