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其实跟人一样,也是有生命周期的,当企业因各种原因而经营不下去时,那就意味着企业走到了生命的尽头——破产清算,在这个环节企业也会遇到一些法律风险……
风 险 提 示
【未经清算即注销】企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企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清算不及时】企业及其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变质、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建议
公司未经清算不能申请注销,为避免后续债权债务纠纷,建议经营者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组应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企业解散后对于相关债权,应严格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普 法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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