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内外转让;全部转让、部分转让、约定转让、法定转让。股权转让的过程是达成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最终办理变更登记。

一、股权转让的类型是什么?

股权转让方式有以下类型:

1.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这是根据《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规定划分的。普通转让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交易。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内部转让是指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划分的。部分转让是指股东对部分股权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对两个以上主体的转让。全部转让是指股权的共同转让。

4.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依赖的依据进行划分的。

二、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1、领取《公司转让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转让营业执照(填写公司转让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转让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转让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转让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转让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转让银行信息(拿着银行转让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约定的,以转让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转让原约定,或者转让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