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要求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所有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和准备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予批准。

一、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通过设立会议通过募集设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一)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二)募集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缴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设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发证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设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