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残疾人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功能的人,同时持有《残疾人证》。
【对比】
筹划前,企业正常招收健全员工,没有加计扣除政策,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后,招收残疾员工,每年可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少缴企业所得税72万元。具体计算:
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少缴企业所得税=3000x80x12x25%=72(万元)【结果】
采用招收残疾员工的方式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2万元,并且如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今后5年内予以弥补。
【政策依据】
0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0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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