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可能会自行申请破产,这时候企业就相当于债务人,相应地债务人需要对拖欠的债务进行清偿,那么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下面就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破产和解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1)破产程序的终了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

因此,笔者认为,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2)对破产企业的效力

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

比如,破产债权人或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实施管理、监督等限制。

如果破产企业实施了违反限制的行为,将被作为不履行破产和解条件的行为,从而成为后面所述的取消让步或取消破产和解的原因。

然而,为了能使各个财产设定的关于管理处分权的限制足以对抗第三人,就不动产设定的处分权限制等,必须具备已进行登记等抗辩要件。

(3)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以前的破产债权将按照破产和解条件进行变更。

例如,有延缓期限、免除一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来说不利的变更,也有提供担保等有利于破产债权人的变更。

这种变更的效力,可及于全体破产债权人。

所以,参加了破产和解表决的债权人(不管赞成与否)以及没有作破产债权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将一律被变更。

(4)对保证人等的效力

破产和解的效力不能及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者物上抵(质)押权人等所持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破产和解条件中就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延缓、免除等内容,破产债权人仍然可按原有内容对保证人行使权利。

但是,关于保证人对破产债权人实施清偿的结果,即取得求偿权的范围只能是在破产和解条件的范围内认可对该权利的行使。

三、公司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