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未扣缴几位销售兼职人员今年 9 月佣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请问我公司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追缴该未扣缴税款?
解答: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 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 第二条规定, 2001 年 5 月 1 日前,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 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2001年 5 月 1 日后,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 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 贵公司不会被税务机关追缴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但税务机关可以责成你公司向未扣税人员追缴税款, 或者限期将上述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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