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的资产拍卖,第一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80%;如果有流量拍卖,保留价格可以酌情降低,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格的20%。那么,如何确定破产拍卖的价格呢?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确定破产拍卖价格?

1、破产拍卖的前提是破产。破产拍卖实际上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转化为金钱财产的一种价格变化方式。它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反映了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破产财产的价格,并将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

2、第一次拍卖时,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的80%。

3、若有流拍,再拍卖时,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三、执行破产程序

(一)中止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8条第2款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2017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四)恢复执行

1、因不受理破产案件而恢复执行。主要指的是执转破案件,因为非执转破的案件,不会在受理前就因破产案件而中止。

2、受理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