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更好的符合“公开换取保护”这一专利基本原理,并且可以加速专利信息的交流,从而避免重复开发并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同时,可以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可以避免专利申请被驳回,并可以节约审查费用。
从专利审批机构来讲,可以减轻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
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这一制度,是世界各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审查制度。
美国从1999年专利法修订开始将即时审查制修改为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我国也一直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这一审查制度。
当然,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缺点,即这种审查制时间较长,可能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从而容易造成纠纷。
特别是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内,在法律上属于“临时保护期”,在此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
如果没有临时保护,专利权人只能依据《专利法》第11条对在授权之后的实施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足够“聪明”和“走运”,完全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布之后到授权之前这段时间完成实施行为,专利授权之后即告停止。
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显然无法主张任何权利,获得任何补偿。
长此以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专利制度就是一种失败的制度。
发明专利的审批制度,大体上出现过形式审查制、即时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形式审查制又称为登记制。
对于登记制来说,专利申请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往往只就专利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撰写要求等形式问题进行审查,并不就专利申请案所涉及的技求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即予以登记授权的制度。
即时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仅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即时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这两种审查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专利质量,减少纠纷;缺点是必须设立庞大的审查员队伍,发明公开速度慢,从申请到批准的过程较长。
其中,对于即时审查制,专利审批机构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对于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专利审批机构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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