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合伙企业在注销前应缴纳税款和清算,未履行的债务应及时偿还,清算后剩余资金应制定合理的分配计划。那么,在合伙企业的清算过程中,相关的清算流程是什么呢?下面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清算流程

(一)清算主体

清算人(非清算组)应当对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所有合伙人担任;经所有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合伙企业解散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程序

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解散合伙企业,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通知,10+30=40;

60+45=10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擅自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非清算计划)。所有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五)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清算债权债务公告期限

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为60天。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三、公司清算后怎么分配剩余资产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