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 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4]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4年3月3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按 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又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多预缴
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答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预销售时,按 3%预缴;转收入时,按销项-进项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再抵已预缴的增值税。
销售完毕后,预缴税款仍未抵完,多缴的税款不能退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重庆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内多缴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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