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权利人许可注册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商标等。
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一、侵权商标权有哪些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2.销售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
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饰,足以造成误认;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最新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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