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在进行确认的时候,如果产生了纠纷是可以去法院来解决的,而在解决的时候,就是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那么今天就跟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来看看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
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
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
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二、公司破产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三、破产的股权有什么用
股权是提对公司拥有的权利,如果公司破产的,表现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的股权就没有太大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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