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提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所拥有的财产,这种情况的概念也更为重要。那么,如何进行破产财产拍卖转让程序呢?让我们来看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的介绍!

一、破产财产拍卖转让程序

(一)资产所有人代表应当提出资产拍卖意向,并委托给专门的拍卖机构;

(二)资产拍卖机构在拍卖市场上市公布委托拍卖的资产,并公开招标;

(三)在公开竞卖中,最终将资产卖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

(4)拍卖完成后,资产所有人和买方应签订合同,进行公证,并办理资产转让手续。合同的内容包括:

资产概况、销售价格、付款方式等。企业拍卖整体资产时,还应考虑原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和在职员工安置方式等双方约定的事项。

(五)资产拍卖机构按照资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收取费用。

二、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破产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般是先申请企业破产,法院受理后再制订财产分配方案,如果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中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三、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