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公司租用远大公司的房子办公用(单一承租),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暖费支出,由我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不在租金内。则我公司取得抬头为远大公司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我公司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办公水电暖支出,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以上从业务实质角度出发原则性判定,这是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8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还需要税前扣除凭证。我们知道,当一项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则支出一般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分析案例中承租方我公司的情况,我公司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向热力公司交暖气费,由于供电局、热力公司发生应税行为,支付方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我公司作为承租方,不是房子所有者,供电局、热力公司只能向房子所有者开具发票,此时我公司取得发票只能是抬头为远大公司的发票。
由于发票抬头是远大公司,属于我单位外的发票,显然我公司不能拿别人家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那是否意味着不能税前扣除了呢?
28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故我公司税前扣除,有两种途径,要么取得远大公司开具的不动产租赁发票,要么取得远大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
实务中,远大公司开具发票的可能性太小,除非愿意承担额外的税费。故实际只有一根救命稻草,那就是要求该公司开具开具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28号公告,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由于我公司是唯一的承租方不存在分割情况,故此处的“其他外部凭证”,应为乙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所以作为承租方,别忘了要求房东开具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同作为证明业务真实性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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