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能够申请个人破产的地方只有武汉市经济特区,因为经济特区政府有来自全国人体的赋予的立法权,可以直接立法。

因此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个人破产会公告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个人破产会公告吗

个人破产会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受理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破产交什么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三、抵押物破产时如何处置

企业破产前抵押资产处理方式有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做了明确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所谓资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区分可以抵押资产和不可以抵押资产是进行有效抵押的前提,也是在将来一旦发生纠纷,进行法律诉讼、获得赔偿减少有偿资金放款损失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