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公司全称,是全部的文字,是满足商标的组成要素,当然是可以注册的。
但是一般来讲,商标所起到的作用,是区分产品或者是服务之间的标志,那么一般来讲,商标应当具有简单明了,容易传播和记忆的特点。
所以,由于公司的名称过长,一般来讲,不建议去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
那么如果我们确定了要将公司全称来注册为商标的时候,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A公司仅仅可以将A公司自己的字号全称拿来注册,不能去申请B公司的全称。
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十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A公司如果是将B公司的字号拿来申请的话,第一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带有欺骗性,商标的标识本身对指定的商品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标识,容易是相关公众误认,第三侵犯到了B公司的字号权。
2.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产品上,A公司全称中的主要字号,不得与他人已经申请的商标文字相冲突。
这意思是什么呢?比如A公司的全称为北京甲乙丙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所设计涉及的产品为第9类的电池,如果有人已经在先注册了“甲乙丙丁”在第9类电池上,那么A公司所申请的商标是基本上下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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