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铺垫至此为止,本次的第123号文对于公司型创投企业在税制层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基金(具体条件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东年末占比为75%,该公司型基金当年应税所得为1000万元,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其中1000*75%=750万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取得的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1000*25%=250万对应的非个人股东部分则正常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该政策创造性地解决了个人投资公司制企业后取得股权分配收益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节约的税收既降低了个人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还增加了创投企业再投资的资金量,该政策如果推广至全国,公司型创投企业在税制层面将会整体优于合伙型创投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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