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缴纳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纳税人跨县(区)增值税预缴,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又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处理如下:
跨县(区)经营增值税预缴、申报明细表
此外,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机关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综上可见,纳税人跨县市经营的,一定要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谨慎并及时到机构所在地的国税以及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避免出现多缴税、误缴税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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