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企业外地预缴增值税时被当地税务机关代征了个税,请问带征个税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会计核算上该如何处理?
分析: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时,经常会遇到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款(或发票金额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发生该笔支出后,该如何入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在2024年6月份回复“减免增值税等21个涉税会计处理问题“时解答过: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建安行业跨区域预缴个税时,如果选择按照一定征收率(0.4%)核定征收个税,该预缴的个税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您所提及的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至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多税务机关都做过答复,一般都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宁波市税务局【2024-08-18】答复,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由于核定的个税在机构地可能不被认可,机构地依旧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申报,导致重复纳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说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另外,在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要求个人要按照综合所得做汇算清缴,被核定征收的个税在当地税务机关或个税系统不被认可,机构地税务机关有可能依旧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申报,导致重复纳税。所以,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异地经营时尽量在施工地对个税做全员全额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015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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