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申请破产时,企业债权人需要了解,否则很容易收到损失,那么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

正常清算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三、“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二)关于诉讼参与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三)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