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限于参与经营的登记家庭成员,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经营者签字栏签字确认。原操作员和变更后的操作员均应在操作员签名栏签名确认。
3.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名称、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省农民个体工商户在本申请书中不填写“经营者”一栏,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省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经营者签名栏内确认。其中,个体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台湾省证明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交参与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案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变更,并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本申请适用于变更备案。
6.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限于同一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迁入新营业场所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新的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管辖的,按照“一废一设”的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