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保管帐簿、凭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和完善账户,正确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一、 个体工商户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记帐户:
(1)企业注册认缴资本在20万元以上。
(2)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业务)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8万元以上。
(3)又省级税务以上机关审核决定设立复式记帐的等其他情形。
二、 个体工商户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户,应当设立汇总账户,积极创造设立双重账户的条件:
(1)企业注册认缴资本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业务)1.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3)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决定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三、达到以上销售额或月营业额的个人应注意。
前款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者月平均营业额;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是估计本年度营业期间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如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应与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登记注册购买和出售的商品或使用税收控制设备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符合开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开户条件,选择对开或者汇总账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记帐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个体工商户按照记账标准建立账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内,建立账户并处理账户,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措施,不得伪造、修改或破坏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等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执行。
设立个体工商户,总结账户设立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购买的商品(材料),库存商品的库存表(材料)和利润表记录,反映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汇总核算收入和支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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