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没有商标使用的证据,持有者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因此,对于这5类证据,商标持有者需要格外上心。
1、商品
这里的商品不一定指有形的商品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也包括服务。有形的商品很好理解,只要上面有商标即可。对于服务,其实也可以用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例如用卡片的形式标明所提供的服务,卡上一定要印有自己的商标名称。
2、包装
包装和商品的表现形式差不多,都是需要在上面印有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的商标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并注明日期,同时要显示出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如果商标是许可他人使用的,还需要显示被许可人的名称。
3、发票
发票是证明交易存在的基本凭证,正规的企业、个体户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企业开具发票。
通常很多企业在平时开具发票中并没有写明商标名称,该种发票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候应规范填写票据,表明商标名称。
4、合同
合同或者协议中,如果协议中仅列明产品名称,但是没有表明清晰的商标名称,或者根本就没有显示商标名称,这种情形的合同或者是协议是不具有商标使用证据的证明力的。所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表明商标名称和图样,确保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
5、广告
广告是企业对外推广宣传的重要方式,例如在报纸、杂志、电视节目、展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宣传载体上都会显示企业的产品信息,并将商标作为企业形象的传播媒介。
而且,在广告推广中产生的广告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同样要保留。如果是展会,要保存参加展会的照片,还应当留存展会的参展商名录手册、邀请函、发票等证据,从而有效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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