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
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诈欺。
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好还是二人好的相关内容,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顾问处理,企服快车财税提供专业顾问,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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