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是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依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近年来,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行为保全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
“溥仪眼镜”商标。
“雍正眼镜”商标。
2022年6月,中雅有限公司(简称“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四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研判,认为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2022年9月,天驰君泰代理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
同年12月,原告代理律所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
2023年5月23日,海淀区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对中雅公司诉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简称“二被申请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商标、第9670050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海淀区法院在该行为保全裁定中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二被申请人在其开设的眼镜行及提供的验光配镜等服务中,使用了被诉标识“雍正眼镜”(图),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
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
但二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
由于二被申请人与被诉标识相关的被申请行为正在实施,海淀区法院考虑到双方在品牌定位、市场评价等方面的区别,如不停止相关被申请行为,将会对中雅公司的商誉及品牌美誉度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二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中雅公司提交了担保金额为 100 万元的保单及担保书,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海淀区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与申请人中雅有限公司“溥仪眼镜”(图)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中雅有限公司在“验光配镜”、“眼睛行”等服务领域申请注册了多个“溥仪眼镜”商标;而雍正眼镜(武汉)有限公司也在相关领域申请注册了多个“雍正眼镜”商标,不过其中多个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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