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得到润滑油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男子黄某一直销售多种品牌的润滑油。3月7日上午,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机关指控黄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金额达760多万元,另被扣押62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某辩称,这些商品虽未经过授权,但都是从外地购进的正品。
1976年出生的黄某是广东人,被抓前一直在经营一家销售润滑油的公司。去年4月28日,他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7日,他被押上了法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从2009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黄某在没有取得嘉实多、壳牌、美孚等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多次从广州市广园中路镰泉汽配城和南宁市其他同行处购进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等商标的润滑油,然后在南宁市望州路万里国际汽配城的店铺内销售。经鉴定,黄某销售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商标的产品金额达760多万元。公安机关还从黄某租用的店铺和仓库内扣押了大批上述品牌的润滑油,货值62万多元。
庭审中,黄某辩称所销售的润滑油金额没有760多万元,起诉书上把他所销售的机油格、空气格等其他费用也计算在内了。此外,被扣押的60多万元货物是从跨地区的经销商处购进的,90%都是正品。
同时,黄某的辩护人也称,虽然黄某没有得到授权,但是不能排除他从其他代理商那里购进真品货,并认为被扣押的60多万元货物中只有19万多元是假冒产品。
公诉人认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名词解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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