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在这种模式下,农户饲养的牲畜、家禽及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均由公司提供,其发生的支出已作为公司生产成本费用,待收收回时,公司要支付给农户一定报酬.由于农户利用场所或技能提供服务劳务,也就是取得了营业税应税收入,无论农户该项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相关发票给公司.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哪些凭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已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去税务机关给贵司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购买方开具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因此,贵司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贵司可以凭借销售发票计算抵扣,不需要其他资料来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
需提醒的是,如果贵司是从商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买的农产品,即使取得销售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务处理如何做?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汇总的相关介绍资料,相信你们对此公司和农户经营模式的纳税问题应该都是有所了解的,公司通过该模式获取的有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是可以按照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的,在这里还有不少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免费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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