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信会计友情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存货指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商品 , 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 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条 存货管理的主要内容: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物料管理制 度 , 制定和修订各种物料的消耗定额,审批各职能部门制订的年度、 季度和月度物料采购和生产计划,负责计划执行情况和业绩考核。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加强定额管理, 严格计量验收和清查盘点制度 , 做好物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存货的采购与日常保管制度
第四条 产品材料消耗定额由技术部制订。办公用品、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按企业制订标准发放,对超计划的需求由实际需求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由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监督执行。
第五条 公司存货的日常管理,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存货分类设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存货增加的管理。
(一)公司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产品生产计划、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实际库存情况按季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采购部门采购,同时送财务部一份,由财务部组织安排资金。
(二)采购部门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签订购货合同,实施采购。外购存货的价格管理纳入公司的价格管理体系。
(三)采购部门购入的原材料、燃料、外购商品等及时交公司储运部门办理提货手续。购入的存货送达各仓库后,仓库管理人员清点实物数量,请购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检验质量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四)发票帐单连同采购主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质检人员签章的外购物资入库单等是原材料等存货增加的依据。
(五)月终已办妥实物验收手续,但供应单位发票、帐单未至时,采购人员必须填列物资入库单,并按规定在以后发票、帐单收到时作相应调整,外购物资入库单也是存货增加依据。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根据其用途划分为两大类,与产品生产有关的低值易耗品增加的管理,同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用具等由办公室根据公司批准的需求计划采购或委托公司其他部门制造。经办公室主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签章的入库单或交库单是存货增加的依据。
第八条 存货减少的管理。
(一)生产部门根据产品材料消耗定额,领用定额材料、定额消耗工具等,以各部门指定人员审核批准的限额出库单为依据。
(二)各职能部门领用各种存货或消耗性材料,必须由所在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批准。以各部门填列的,并由各所在部门、物资主管部门领导或指定人员批准的一般出库单为依据。
(三)各使用部门或仓库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报废的材料或商品,必须填列报废材料通知单,并将待报废的材料或半成品,连同报废材料通知单送质检部检验。以各部门指定人员、物料部门主管人员、质检人员、废品保管人员签章的报废通知单为依据。
(四) 购买方的调换产品 , 必须由购买方出具有效凭证 , 以物料部 门主管人员、质检人员、废品保管人员签章的调换通知单作为存货减 少的依据。
第九条 存货的实物管理。
(一)公司各存货的主管部门会同供应部、财务部根据公司正常生产、销售情况制订各项存货*6和最低存量,并制订*6和最低储备量目录。
(二)公司的各项存货必须按产品名称核算和管理。
(三)公司各库房的存量必须保持在规定的*6储备量和最低储备量之间。各项存货的主管部门和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每月组织一次盘点工作,摸清库存情况,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和生产计划,避免超储、积压和脱节。
( 四 ) 公司的超储、积压、呆滞存货必须单独保管,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 五 ) 公司各库房和各生产分厂每季组织盘点一次,财务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库存情况,稽核库存数量。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由各主管部门填列盘点表,在查明原因和落实责任的基础上,上报公司。经过批准的盘盈盘亏表是存货调整的依据。
( 六 ) 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物资,须经归口仓库办理人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 七 ) 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公司按标准统一采购、发料, 委托外单位印刷表格文件等各种印刷品,经使用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 由公司统一归口对外。因工作急需委外印刷,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归口部门办理人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 一 ) 公司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或发出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 二 ) 为加强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 对于公司内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 办公用品和消耗工具除外 ) , 各领用部门、仓库应分别建立备查 账 , 每年清查核对一次。
第三章 存货的清查与盘点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实地存货清查与盘点,每年的 6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之前各进行一次。分公司、分店每个月盘点一次。
第十二条 实地盘点应由财务部会同采购供应部门、库房管理人 员共同进行,实地盘点结束后,由盘点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对于账 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写出盘点报告。发生的盘盈、盘亏在查明原因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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