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万万没想到,创办企业,离不开合肥商标注册,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是一个非常靠谱儿的选择,需要经历的流程如下: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
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注册商标万万没想到,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在线与我们的顾问联系,随时都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服务。
开设外资公司流程并不复杂,重要的是满足设立外资公司的条件。
今天小编带您来一同了解一下关于开设外资企业的知识。
首先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外资公司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开设外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开设外资企业需要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2.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3.注册资金(认缴制);
4.监事身份证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
5.注册地址;
(需红本租赁凭证)6.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
7.资信证明:
(1)个人入股:股东需要回乡证
(2)公司入股:公司注册登记证。
原子章(公证书)公证书到香港律师楼办理设立外资企业流程如下:
1.核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
咱们知道,创业,有成功也有失利,成功了固然很好,可是当咱们创业失利后咱们的公司应该怎么办呢?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注销。
可是公司注销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你需求满意公司注销的基本条件才能够的。
公司注册为您解说在注销一个公司需求满意什么条件。
在注销一个公司需求满意以下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公司只能挑选注销。
2、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时是能够挑选是否持续经营的,假如不挑选经营的是能够挑选注销公司的。
当然假如有其他闭幕事由也是可的。
3、公司因兼并、分立闭幕的。
咱们知道公司在运营期间会呈现兼并或许分立,当这种状况呈现时是能够挑选闭幕注销公司的。
4、公司被依法责令封闭的。
公司注册提醒当公司被依法责令封闭时,公司是能够挑选注销的。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一、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合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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