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专利事业逐步走向正规,国家正在逐步的要求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有关方面经常喜欢引用的两个数字就是权利要求书的项数和说明书的页数。

但是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对于超过10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从第11项起开始权利要求附加费(150元/项),从第31页起开始收说明书附加费(50元/页),又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申请人在构筑专利保护体系的同时节省申请成本。

本人谨拿出实践中的一点小经验给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在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时,尽可能的节省申请费用。

建议如果想写超过10项的权利要求,那么可以把权利要求写到说明书中,

如果想写超过30页的说明书,那么可以把说明书的内容写到一项权利要求中。

因为权利要求是按照项数收费的,一项权利要求你愿意写30字,也是一项,一项权利要求你愿意把一本红楼梦贴进去,不带换自然段的,也只能算是一项权利要求,只用多交150元。

这种情况适合说明书页数超过较多的,只多个一两页,权利要求书的项数又满了,不合适。

因为说明书是按照页数收费的,在现有阶段一项权利要求的页数超过三页的毕竟不多,所以只要你超出的权利要求一项不超过三页,你肯定不亏,一项两页就赚了。

你要是一页里能写下10项权利要求,你就赚大了。

对了,申请时是这样的,到了确认没有申请附加费的时候,再主动修改改过来。

反正修改后的内容都在申请文件中有记载,这么该也是不超范围。

在我们进行安徽商标注册办理时,肯定是要选择要注册商品的类别,是根据尼斯分类表(也称商品分类表)来选择的。

是国际知识产权注册指定划分的分类表。

其中第二十四类商标是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的类别第二十四类主要包括织物和家用织物覆盖物。

本类别大致包括:家庭日用纺织品,例如:床罩,枕套,纺织品毛巾;纸制床单和枕套;睡袋,睡袋衬里;蚊帐。

还有一些不容易区分的类别,分别是医用电热毯(第十类)和非医用电热毯(第十一类);纸制桌布和餐巾(第十六类);石棉防火幕(第十七类),竹帘和装饰珠帘(第二十类);马毯(第十八类);某些特殊用途的纺织品和织物,例如:

书籍装订用织物(第十六类),绝缘、隔热、隔音织物(第十七类),土工布(第十九类)。

选完类别,起好名称,就可以准备材料提交了,提交之日起,三天左右下达电子回执但,经过一个月的形式审查期,然后是六个月的实质审查期,接着就是三个月的公告期(也称异议期)了最后就是下达证书了。

所谓商标,是指产品的原产地,即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由同一企业生产或者经销。

换句话说,它意味着产品具有相同的来源。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功能,即区分不同生产者或分销商的产品。

也就是说,在市场上,产品主要是通过商标来识别的,可以说,商标不仅是建立企业声誉或产品声誉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和传播这种声誉的有力工具。

商标保证商品质量是指商标的使用能客观地促进企业保持或提高产品质量,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表明企业使用商标来区分其产品与竞争产品,在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对产品质量的更高要求。

第二,在社会各阶层的监督下,企业使用商标可以掩盖企业的产品。

外部监管将增强消费者的责任感。

在这个层次上,保证了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不会太差。

商标将产品的声誉传播给消费者。

当消费者看到一个商标时,他们会有一种信任感,所以他们可以放心购买。

在这个过程中,商标起着信息沟通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作用。

这种广告功能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消费者的印象来衡量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从而扩大商标的影响;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传播手段来实现广告的作用。

商标财产价值的作用,是指商标同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既能投入使用,又能为企业创造利润,安徽商标注册后,具有垄断性,无形价值不可估量,商标注册后将促进产品销售大幅增长。

在市场上赢得声誉。

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商标也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我们可以从巴黎公约专利的公约规定来看,巴黎公约专利条约规定:

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安徽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划分为两类:

1、申请工业产权的人。

2、工业产权权利的继承人。

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

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

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专利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砖、和外观设计专利。

除此之外商标也适用与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

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

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

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

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