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
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小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但是商标提出异议,必须异议理由要非常充分,才行,否则异议的成功率会非常低。
另外对一个商标提出异议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相同于注册两件的合肥商标注册价格。
我们建议遇到商标异议,不必过分紧张,被人异议,证明你的商标注册的价值高,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提出商标异议的。
防御性商标就是商标设计策划必须符合商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规定,尊重其国家主权或民族特点,这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的商标设计的基本原则。
商标设计不单纯是一般的艺术问题,还涉及到了合法性和使用后果。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驰名商标更是企业的巨大财富。
在之前,商标抢注、抢占他人无形资产的竞争风生水起,需要企业因此损失惨重。
而防止他人搭便车的有效手段就是进行防御性合肥商标注册。
所谓防御性商标注册就是注册或使用类似商标。
保护正在使用的商标或者备用。
比如红豆集团就把与红豆发音相同、含义相似的文字注册,比如虹豆、相思豆。
结果在天津某旅游工艺品厂家申请思豆的商标纠纷中,经过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红豆集团胜。
防御性商标注册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同一商标运用于多种领域,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使用你的商标。
因为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有一定得限制,产品跨行业、种类时,就必须分别注册。
比如三九集团的“999”系列注册商标价逾七亿三千多万元,注册商标应用范围涉及三九集团八大产业。
甚至将来准备涉足的领域,均以“999”注册了商标,就连深圳市首批注册颁布的服务商标,也有“999”。
再比如之前的红豆集团,不仅在国内的34类商品上全部注册了红豆的商标,而且同时红豆集团还在国外54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商标汪册。
如果你的产品和商标出了名,做了大,就应该及时采取防御策略,补充一些相似商标,补充注册已出名产品商标的应用范围,防止被其它企业搭便车或抢注你的商标。
为适应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趋势,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依靠技术、依靠改革、依靠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继续深化合肥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
至2020年,基本建成优质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体系,达到世界第一梯队的领先水平;商标申请渠道多样,商标注册程序简化,商标规费结构合理,商标注册和管理全面信息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布局合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
以下内容为商标注册重点任务分享:
商标注册重点内容:
(一)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二)完善审查机制,增强审查力量
(三)简化申请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四)合理调整规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技术支撑,提升智能水平
(六)压缩纸质档案存量,实现良性循环
(七)推动法律修改,夯实改革基础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合肥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
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
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
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
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
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
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
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
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
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
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
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
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
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
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
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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