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注册后也可以申请转让,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而与注册商标相比,转让商标能将一个注册好的商标第一时间转到自己名下,那么办理商标转让申请要向商标局提交哪些文件?
1、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2、《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3、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商标转让所需时间:
1、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2、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现在在注册的公司中,很多人都注意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会与商标一起注册。
也有不少新接触商标的朋友认为,申请合肥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放心,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拿到商标的时候,还有一些事情需要注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我们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
让我们看看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注册商标成功后,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经核准注册后,企业应迅速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依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避免被“撤回”。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商标的标识和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标识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字体。
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应当变更商标;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请求。”
因此,企业一旦变更名称或地址,就必须尽快申请商标变更。
商标的许可使用必须有记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注册手续。
许多企业在成功申请商标后,会对其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一旦发现商标近似,商标权人应当及时提出两个字,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申请。
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分类的,还应当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长6个月。
未更新的商标将被宣布无效。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普法办公室在京召开了2016年普法工作总结会。
据了解,作为全国“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在2016年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工作成效,《全国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在全系统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一系列有特色、有成效的普法活动,切实提高了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普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是“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的关键一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将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普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普法工作组织机制,提升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提高系统内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思维水平,继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力度,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夯实法律基础,提供法治保障。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普法工作的负责人、法治联络员和公职律师参加了会议。
会上,4家获得“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部门及在2016年普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进行了普法工作经验交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还通报了专利法修改进展情况。
据了解,2016年,在由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的“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有2个部门荣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1名职工获得模范个人荣誉称号,3名职工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商标之所以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因为企业是打造企业品牌的重要武器,而品牌战略是企业竞争市场的关键所在。
但凡了解商标作用的企业,一般都会到主管部门部门申请办理合肥商标注册,当然,并不是说去申请就一定成功。
大部分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企业都会将商标注册委托给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除了要注重商标注册外,还要了解构成商标侵权的要素,不要连自己的商标遭人侵权还不知情,这样真的是免费为别人做嫁衣。
了解商标侵权行为,除了防止自己的商标遭人侵犯外,还能判断自己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种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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